跳至主要內容
:::

法條

法規名稱: 法官職務評定辦法
職務評定應本綜覈名實、公正公平之旨,依下列程序作準確客觀之考評:
一、評擬:由評定機關首長或其指定之主管人員,就職務評定項目評擬受評人之表現。
二、初評:由職評會辦理。但一、二審法院院長、調派司法院、法官學院或法務部司法官學院辦事法官及經核准不設職評會之法院法官,免經初評程序。
三、評定:經初評程序者,由評定機關首長就初評結果辦理之;免經初評程序者,除一、二審法院院長及調派司法院辦事法官由司法院院長就評議會之評議結果辦理外,由評定機關首長就評擬結果辦理之。
四、核定:各評定機關首長應將評定結果列冊報送司法院,經評議會評議通過後,報請司法院院長核定;一、二審法院院長及調派司法院辦事法官由司法院院長依前款辦理評定時同時核定。
應隨時辦理之另予評定,經評列為良好或符合第六條第二項規定,應評列為未達良好者,得免經初評或評議程序。
法院院長評定時,應先徵詢該法院相關庭長、法官之意見;司法院院長辦理臺灣高等法院所屬各法院院長之職務評定時,得徵詢臺灣高等法院院長之意見。
法官職務評定辦法 (民國 112 年 11 月 23 日 )
職務評定結果分為良好及未達良好。
受評人在評定年度內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其職務評定應評列未達良好:
一、受懲戒處分或因故意犯罪受刑事判決有罪確定。
二、遲延交付裁判原本達四個月或累計達三百六十日。
三、曠職繼續達二日以上或一年內累計達五日以上。
四、依司法人員人事條例第四十條或依法官法第七十七條規定,全年依法停止辦理審判案件。
受評人在評定年度內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職務評定得評列未達良好:
一、遲延交付裁判原本二個月以上未達四個月或累計一百八十日以上未達三百六十日。
二、候補、試署服務成績審查不及格。
三、經司法院人事審議委員會送請司法院院長依本法第二十一條第一項作成處分。
四、因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而經司法院依本法第四十五條第一項第四款或第四十六條第四款為地區調動或審級調動。
五、經職務監督權人依本法第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二款予以書面警告二次以上。
六、依本法第八十一條第二項或第八十二條第一項規定帶職帶薪全時進修者,未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研究報告,或其研究報告經司法院審核不及格。
七、違反職務上之義務、怠於執行職務或言行不檢,足認評列良好顯不適當。
八、綜合考評受評人之學識能力、品德操守、敬業精神、裁判品質、辦理事務期間及數量,足認評列良好顯不適當。
受評人同一違失行為,於受刑事判決處罰或懲戒、職務監督等處分確定前之年度,職務評定已據以評列為未達良好,於受判決處罰或受處分確定當年度之職務評定,該事由不再採為考評參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