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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職務法庭法官及參審員之遴選及遞補規則
司法院得就前條推薦、自薦人選及其他符合資格之法官中,參酌年資、期別、審級、辦理事務類型等項,並擇品德、學識、工作、才能優良者,擬具各審判系統職務法庭第一審、第二審陪席法官職缺同額至三倍之人選,送請遴選委員會遴定後,提請司法院院長任命之。
遴選委員會遴定職務法庭陪席法官人選應按各審判系統分別辦理,其應選出名額為一名時,採無記名單記法;二名以上時,採無記名連記法,並以得票數較多,且符合第二條第四項規定者為遴定之人選;票數相同者,以抽籤定之。
遴選委員會依前項投票結果,就未獲遴定者,按得票數高低,依序遴定遞補人選;票數相同者,以抽籤定之。
法官經任命為職務法庭成員後,有兼任義務之。
職務法庭法官及參審員之遴選及遞補規則 (民國 109 年 10 月 19 日 )
職務法庭第一審案件之審理及裁判,以懲戒法院法官一人為審判長,與其他法院法官二人為陪席法官組成合議庭行之。但審理法官、檢察官懲戒案件時,應增加參審員二人為合議庭成員。
前項合議庭之法官應至少一人與當事人法官為同審判系統;於審理司法院大法官懲戒案件時,陪席法官應全部以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法官充之。
第一項之陪席法官,須具備實任法官十年以上之資歷,由司法院法官遴選委員會(以下簡稱遴選委員會)遴定普通法院、行政法院法官各四人,提請司法院院長任命,任期三年,得連任。其人數並得視業務需要增加之。
依前項遴定之法官,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法官之人數,各不得低於一人。
司法院於遴選委員會遴定職務法庭陪席法官前,得定相當期間公開接受各界推薦人選,並提供人選之相關資料。
各級法院法官亦得向任職法院自薦登記為職務法庭陪席法官之人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