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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務法庭法官及參審員之遴選及遞補規則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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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職務法庭法官及參審員之遴選及遞補規則
第 12 條
司法院接受各界推薦職務法庭參審員人選之程序,準用第五條第一項規定。
職務法庭法官及參審員之遴選及遞補規則
(民國 109 年 10 月 19 日 )
第 5 條
司法院於遴選委員會遴定職務法庭陪席法官前,得定相當期間公開接受各界推薦人選,並提供人選之相關資料。
各級法院法官亦得向任職法院自薦登記為職務法庭陪席法官之人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