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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職務法庭法官及參審員之遴選及遞補規則
第二條第一項但書之參審員由遴選委員會遴定學者及社會公正人士十二人,提請司法院院長任命,任期三年,不得連任。其人數並得視業務需要增加之。
職務法庭法官及參審員之遴選及遞補規則 (民國 109 年 10 月 19 日 )
職務法庭第一審案件之審理及裁判,以懲戒法院法官一人為審判長,與其他法院法官二人為陪席法官組成合議庭行之。但審理法官、檢察官懲戒案件時,應增加參審員二人為合議庭成員。
前項合議庭之法官應至少一人與當事人法官為同審判系統;於審理司法院大法官懲戒案件時,陪席法官應全部以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法官充之。
第一項之陪席法官,須具備實任法官十年以上之資歷,由司法院法官遴選委員會(以下簡稱遴選委員會)遴定普通法院、行政法院法官各四人,提請司法院院長任命,任期三年,得連任。其人數並得視業務需要增加之。
依前項遴定之法官,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法官之人數,各不得低於一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