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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各級法院法官自律實施辦法 EN
自律會會議由院長召集並任主席;依第二條第三項規定合設自律會,致有二位以上院長為委員者,由資深之院長召集並任主席。
院長因故不能召集或出席會議時,由院長指定之委員一人為之。
自律會每三個月開會一次,無議案時得不召開,必要時得加開臨時會;委員二人以上亦得以書面請求院長召集。
自律會會議之決議,應有委員總額過半數之出席,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行之;可否同數時,取決於主席。
審議時,各委員陳述之意見,應列入紀錄。
各級法院法官自律實施辦法 (民國 109 年 10 月 19 日 ) EN
各級法院及其分院應設法官自律委員會(以下簡稱自律會),辦理本院法官之自律事件,以維護法官優良之品德操守及敬業精神,提升司法形象。但法官人數三人以下之法院,不在此限。
前項所稱本院法官,包括調入辦理審判事務之法官及調至司法院、法官學院或法務部司法官學院辦事之法官。
法官人數不滿十人之法院,得與其他同審級法院合併設立自律會。
法官於自律事實之行為終了後轉任司法行政人員、遷調、退休或其他原因離職者,其自律事件應由行為終了時任職之法院自律會審議後,由該法院院長為適當之處置,必要時應將處置結果通知法官現任職法院院長。
本辦法對轉任司法行政人員、退休或其他原因離職之法官,於轉任、退休或離職前之行為適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