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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司法院法官遴選委員會檢察官代表票選辦法
各級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應於每屆法官遴選委員任期屆滿前,將符合前條資格之檢察官名冊,列冊函送臺灣高等檢察署辦理法官遴選委員會檢察官代表候選人之登記及推薦事宜。
臺灣高等檢察署彙整各級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依前項函送之名冊後,公告候選人自行登記或由檢察總長、檢察長徵詢署內符合前條資格之檢察官意願後推薦之期間,受理候選人自行登記或推薦,經審查其資格後,將自行登記或推薦之候選人名單函報法務部,由部長從中推舉三名檢察官代表候選人,送請司法院院長從中提名二名檢察官代表候選人,於每屆法官遴選委員任期屆滿前函送法務部。
前項登記或受推薦之候選人未達三人時,臺灣高等檢察署應再函請登記或推薦。經登記為候選人者,不得撤回其候選人登記。
司法院法官遴選委員會檢察官代表票選辦法 (民國 109 年 07 月 08 日 )
司法院法官遴選委員會(以下簡稱法官遴選委員會)之檢察官代表應具備下列各款資格:
一、經核派為實任檢察官。
二、未曾受懲戒處分。
三、最近五年未曾受職務監督處分。
四、非於停止職務處分期間。
五、最近五年職務評定均為良好。
六、非停止辦理案件或留職停薪、帶職帶薪國外進修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