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法條

法規名稱: 各級行政法院與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法官助理遴聘訓練業務管理及考核辦法
依第十條第二項規定聘期屆滿四年重新聘用之法官助理,仍在同一法院服務者,得予更換協助之法官。
法官助理之聘用採曆年制,聘期一年,工作績效優良者得予續聘。
繼續聘用每任滿四年,其續聘應依第六條第一款規定,確實檢測法官助理專業能力,重新遴選聘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