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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施行細則
依本法第十三條第一項為調查時,得邀請專家學者到院說明。
為前項邀請時,得檢附聲請書影本或相關資料。通知關係人或有關機關說明時,亦同。
憲法訴訟法 (民國 112 年 06 月 21 日 ) EN
大法官迴避之規定,於書記官及通譯準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