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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行政訴訟法 EN
行政法院書記官於法院內將文書付與應受送達人者,應命受送達人提出收據附卷。
行政訴訟法 (民國 111 年 06 月 22 日 ) EN
當事人或代理人經指定送達代收人,向受訴行政法院陳明者,應向該代收人為送達。但審判長認為必要時,得命送達於當事人本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