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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法院辦理涉及國家機密案件保密作業辦法
本辦法所稱涉及國家機密案件,係指法院辦理之案件,其他機關或人員就該案件所提供、答復或陳述之內容為國家機密者而言。
本辦法所稱之國家機密及其等級,依本法第二條、第四條之規定。
其他機關或人員提供、答復或陳述國家機密時,應先敘明機密等級及應行保密之範圍。
國家機密保護法 (民國 112 年 12 月 27 日 ) EN
本法所稱國家機密,指為確保國家安全或利益而有保密之必要,對政府機關持有或保管之資訊,經依本法核定機密等級者。
國家機密等級區分如下:
一、絕對機密 適用於洩漏後足以使國家安全或利益遭受非常重大損害之事項。
二、極機密 適用於洩漏後足以使國家安全或利益遭受重大損害之事項。
三、機密 適用於洩漏後足以使國家安全或利益遭受損害之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