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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機關委託技術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 EN
機關委託廠商辦理技術服務,除法令另有規定者外,其招標文件得依個案特性及實際需要載明下列事項:
一、服務之項目、工作內容及需求計畫。
二、廠商所應具備之專任技術人員及此等人員所應持有之證照或資格,或其他與提供服務有關之資格條件。
三、服務工作完成後所應達到之目標或成果。
四、服務之提供涉及材料、設備或場所之供應者,其規格。
五、廠商應提出之服務建議書及其應含之內容。
六、廠商或其主要工作人員所應具備與招標案性質相同或相當之服務經驗。
七、收受服務建議書之地點及截止期限。
八、評選項目、評審標準及評定方式。
九、智慧財產權之歸屬。
十、與優勝者議價之方式及決標原則。
十一、計費及付款方式。
十二、投標須知及契約條款。
十三、廠商於評選時須提出簡報者,其進行方式。
十四、對於未獲選者之獎勵方式及其作品之處理方式。
十五、委託服務費用之預算、預估金額或固定服務費用或費率。
十六、其他必要事項。
廠商承辦技術服務屬第九條之專案管理者,其專案管理人員至少應有二分之一為該廠商之專任職員。
機關委託技術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 (民國 109 年 09 月 09 日 ) EN
機關委託廠商辦理專案管理,得依採購案件之特性及實際需要,就下列服務項目擇定之:
一、可行性研究之諮詢及審查:
(一)計畫需求之評估。
(二)可行性報告、環境影響說明書及環境影響評估報告書之審查。
(三)方案之比較研究或評估。
(四)財務分析及財源取得方式之建議。
(五)初步預算之擬訂。
(六)計畫綱要進度表之編擬。
(七)設計需求之評估及建議。
(八)專業服務及技術服務廠商之甄選建議及相關文件之擬訂。
(九)用地取得及拆遷補償分析。
(十)資源需求來源之評估。
(十一)其他與可行性研究有關且載明於招標文件或契約之專案管理服務。
二、規劃之諮詢及審查:
(一)規劃圖說及概要說明書之諮詢及審查。
(二)都市計畫、區域計畫或水土保持計畫等規劃之諮詢及審查。
(三)設計準則之審查。
(四)規劃報告之諮詢及審查。
(五)其他與規劃有關且載明於招標文件或契約之專案管理服務。
三、設計之諮詢及審查:
(一)專業服務及技術服務廠商之工作成果審查、工作協調及督導。
(二)材料、設備系統選擇及採購時程之建議。
(三)計畫總進度表之編擬。
(四)設計進度之管理及協調。
(五)設計、規範(含綱要規範)與圖樣之審查及協調。
(六)設計工作之品管及檢核。
(七)施工可行性之審查及建議。
(八)專業服務及技術服務廠商服務費用計價作業之審核。
(九)發包預算之審查。
(十)發包策略及分標原則之研訂或建議,或分標計畫之審查。
(十一)文件檔案及工程管理資訊系統之建立。
(十二)其他與設計有關且載明於招標文件或契約之專案管理服務。
四、招標、決標之諮詢及審查:
(一)招標文件之準備或審查。
(二)協助辦理招標作業之招標文件之說明、澄清、補充或修正。
(三)協助辦理投標廠商資格之訂定及審查作業。
(四)協助辦理投標文件之審查及評比。
(五)協助辦理契約之簽訂。
(六)協助辦理器材、設備、零件之採購。
(七)其他與招標、決標有關且載明於招標文件或契約之專案管理服務。
五、施工督導與履約管理之諮詢及審查:
(一)各工作項目界面之協調及整合。
(二)施工計畫、品管計畫、預訂進度、施工圖、器材樣品及其他送審資料之審查或複核。
(三)重要分包廠商及設備製造商資歷之審查或複核。
(四)施工品質管理工作之督導或稽核。
(五)工地安全衛生、交通維持及環境保護之督導或稽核。
(六)施工進度之查核、分析、督導及改善建議。
(七)施工估驗計價之審查或複核。
(八)契約變更之處理及建議。
(九)契約爭議與索賠案件之協助處理。但不包括擔任訴訟代理人。
(十)竣工圖及結算資料之審定或複核。
(十一)給排水、機電設備、管線、各種設施測試及試運轉之督導及建議。
(十二)協助辦理工程驗收、移交作業。
(十三)設備運轉及維護人員訓練。
(十四)維護及運轉手冊之編擬或審定。
(十五)特殊設備圖樣之審查、監造、檢驗及安裝之監督。
(十六)計畫相關資料之彙整、評估及補充。
(十七)其他與施工督導及履約管理有關且載明於招標文件或契約之專案管理服務。
機關委託廠商辦理前項專案管理,得視工程性質及實際需要,將第七條第一項之監造服務項目,與前項第五款之服務項目整合,並排除重複及利益衝突情形後,一併委託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