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法條

法規名稱: 政府採購公告及公報發行辦法 EN
依本法第二十七條第一項規定辦理資格審查之公告,以建立本法第二十一條合格廠商名單者,應登載下列事項:
一、有案號者,其案號。
二、機關之名稱、地址、聯絡人(或單位)及聯絡電話。
三、擬建立名單之名稱及未來將對名單廠商邀標之標的名稱或其類別。
四、辦理資格審查文件之領取地點、方式、售價及購買該文件之付款方式。
五、收受資格文件之地點及截止期限。
六、名單之有效期限及展期手續。
七、資格文件應使用之文字。
八、廠商列入該等名單所應符合之條件及機關查證各項條件之方法。
九、是否適用我國所締結之條約或協定。
十、是否屬公告金額以上之採購。
十一、是否屬公共工程實施技師簽證者。
十二、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者。
前項名單有效期限內之預估採購總額,得於公告中一併公開。
政府採購法 (民國 108 年 05 月 22 日 ) EN
機關為辦理選擇性招標,得預先辦理資格審查,建立合格廠商名單。但仍應隨時接受廠商資格審查之請求,並定期檢討修正合格廠商名單。
未列入合格廠商名單之廠商請求參加特定招標時,機關於不妨礙招標作業,並能適時完成其資格審查者,於審查合格後,邀其投標。
經常性採購,應建立六家以上之合格廠商名單。
機關辦理選擇性招標,應予經資格審查合格之廠商平等受邀之機會。
機關辦理公開招標或選擇性招標,應將招標公告或辦理資格審查之公告刊登於政府採購公報並公開於資訊網路。公告之內容修正時,亦同。
前項公告內容、公告日數、公告方法及政府採購公報發行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機關辦理採購時,應估計採購案件之件數及每件之預計金額。預算及預計金額,得於招標公告中一併公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