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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政府採購公告及公報發行辦法 EN
機關依本法第六十二條規定彙送至主管機關之決標資料,除前條第一項規定應登載之事項外,應另包含下列事項:
一、投標廠商家數及未得標廠商名稱。
二、屬公共工程實施技師簽證者,其簽證範圍、項目及承辦技師科別、姓名、執業執照字號。
三、預估分包予中小企業之金額。
四、得標廠商於投標時在我國境內員工總人數逾一百人者,其總人數、僱用身心障礙者及原住民之人數。
五、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者。
公告金額十分之一以下之採購,得不適用前項規定。
政府採購法 (民國 108 年 05 月 22 日 ) EN
機關辦理採購之決標資料,應定期彙送主管機關。
政府採購公告及公報發行辦法 (民國 97 年 05 月 20 日 ) EN
依本法第六十一條規定辦理決標結果之公告,應登載下列事項:
一、有案號者,其案號。
二、決標機關之名稱、地址、聯絡人(或單位)及聯絡電話。
三、決標標的之名稱及數量摘要。
四、決標日期。
五、得標廠商之名稱、地址及聯絡電話。
六、決標金額。以單價決標者,為單價乘以預估數量之總金額或預估採購總金額。
七、有底價或評審委員會建議之金額或預算金額,且應予公開者,其金額。不予公開者,其理由。
八、招標及決標方式。
九、有招標公告或辦理資格審查公告者,其刊登採購公報日期。
十、採限制性招標者,其依據之法條。
十一、採購金額。
十二、採最有利標或準用最有利標決標,得標廠商之總評分或總序位。
十三、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者。
以轉售為目的之採購,其決標金額涉及商業機密者,得不公告決標金額,但應附記不公告之理由。
採用複數決標之方式者,其每一次決標及不同標的或底價之項目,應分別刊登決標公告。
未達公告金額採購之決標公告,準用前三項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