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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行政執行法施行細則 EN
執行機關依本法第二十八條第二項第二款規定執行封閉時,應派員將處分文書及封閉範圍之圖說明顯揭示於該封閉處所,並於各出入口設置障礙物。
行政執行法 (民國 99 年 02 月 03 日 ) EN
前條所稱之間接強制方法如下:
一、代履行。
二、怠金。
前條所稱之直接強制方法如下:
一、扣留、收取交付、解除占有、處置、使用或限制使用動產、不動產。
二、進入、封閉、拆除住宅、建築物或其他處所。
三、收繳、註銷證照。
四、斷絕營業所必須之自來水、電力或其他能源。
五、其他以實力直接實現與履行義務同一內容狀態之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