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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總統副總統文物管理條例施行細則
本條例第八條所稱已卸任之總統、副總統,指自施行中華民國憲法起曾任總統、副總統職務之已卸職國家元首、副元首。
總統副總統文物管理條例 (民國 106 年 12 月 27 日 )
已卸任之總統、副總統,亦適用本條例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