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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統副總統文物管理條例施行細則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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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總統副總統文物管理條例施行細則
第 17 條
主管機關對於本條例第七條申請應用案件之准駁決定,應自受理之日起三十日內,以書面通知申請人。
前項通知如為駁回之決定者,並應敘明理由。
第一項書面通知經申請人事先同意者,得以電報交換、電傳文件、傳真或其他電子文件通知申請人。
總統副總統文物管理條例
(民國 106 年 12 月 27 日 )
第 7 條
為因應學術研究需要,國史館所管理之總統、副總統文物應開放各界應用。
前項文物閱覽、抄錄或複製,應以書面敘明理由,向國史館申請之。
前項申請,如為維護公共利益或第三人之正當權益所必要者,得拒絕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