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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公務員懲戒案件閱卷規則
本規則依公務員懲戒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九十九條準用行政訴訟法第九十六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行政訴訟法 (民國 111 年 06 月 22 日 ) EN
當事人得向行政法院書記官聲請閱覽、抄錄、影印或攝影卷內文書,或預納費用請求付與繕本、影本或節本。
第三人經當事人同意或釋明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而為前項之聲請者,應經行政法院裁定許可。
當事人、訴訟代理人、第四十四條之參加人及其他經許可之第三人之閱卷規則,由司法院定之。
公務員懲戒法 (民國 109 年 06 月 10 日 )
行政訴訟法之規定,除本法別有規定外,與懲戒案件性質不相牴觸者,準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