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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懲戒法院辦理公務員懲戒案件必要費用徵收標準
本標準依公務員懲戒法第九十九條準用行政訴訟法第九十八條之六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行政訴訟法 (民國 111 年 06 月 22 日 ) EN
下列費用之徵收,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其項目及標準由司法院定之:
一、影印費、攝影費、抄錄費、翻譯費、運送費、公告行政法院網站費及登載公報新聞紙費。
二、證人及通譯之日費、旅費。
三、鑑定人之日費、旅費、報酬及鑑定所需費用。
四、其他進行訴訟及強制執行之必要費用。
郵電送達費及行政法院人員於法院外為訴訟行為之食、宿、交通費,不另徵收。
公務員懲戒法 (民國 109 年 06 月 10 日 )
行政訴訟法之規定,除本法別有規定外,與懲戒案件性質不相牴觸者,準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