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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司法院辦理補助駐法院家事服務中心辦法
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至第四款之費用,民間團體得於每年度十一月二十日前,檢附申請書、第六條第一項第二款至第五款及其他應備之文件,向家事服務中心所在地之法院提出申請;如提出影本,應與正本相符。
司法院辦理補助駐法院家事服務中心辦法 (民國 109 年 01 月 31 日 )
民間團體得申請補助之項目如下:
一、辦理家事事件專案服務之專責社工、社工督導或其他專業人員之費用。
二、志工諮詢或關懷服務費用。
三、辦理家事服務中心人員及志工教育訓練、方案督導、個案研討及觀摩會之費用。
四、其他經本院核准之項目。
前項各款補助之基準,由本院定之,並得依年度施政計畫、當年度立法院通過之預算額度、申請補助狀況及實務需要,酌予調整。
民間團體得申請補助之第一項各款合計總金額,最高不得逾主管機關與該團體所定委託契約之總金額。但離島或經本院審酌主管機關財力分級及當地社會資源連結不易認有必要之地區,不在此限。
第四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費用,民間團體得於每年度三月底前或受主管機關委託後一個月內,檢附下列文件,向家事服務中心所在地之法院提出申請;如係提出影本,應與正本相符:
一、經主管機關核章之申請書。
二、主管機關(含其所屬單位)之委託契約、合約書或委託辦理該項服務之證明。
三、章程、立案證書或法人登記證書。
四、計畫書。
五、其他經本院或法院通知應備之文件。
前項申請經核准者,由本院通知法院及申請單位核定補助計畫之金額,並將核定金額按季撥付至法院國庫存款戶。
法院得按核定金額之百分之二十五預撥第一季款項至申請單位為辦理家事服務中心補助計畫而設立之專戶,並按完成結報核銷之金額,撥付下一季款項後,通知申請單位並副知本院。
前項專戶存款計息儲存,專款專用,其由專戶存款所產生之利息及其他收入,不得抵用或移用。
申請單位未設立專戶者,於依規定檢附辦理結報核銷應備文件後,始得向該管法院請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