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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司法院辦理補助駐法院家事服務中心辦法
本辦法依少年及家事法院組織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十九條之一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少年及家事法院組織法 (民國 111 年 06 月 22 日 ) EN
少年及家事法院應提供場所、必要之軟硬體設備及其他相關協助,供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自行或委託民間團體設置資源整合連結服務處所,於經費不足時,由司法院編列預算補助之。
前項之補助辦法,由司法院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