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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中央研究院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
創作人應自行或經由所屬單位報請智財技轉處處理與其研發成果有關之各項事宜。
本院評估該研發成果之利用價值、讓與可能性或其他商品化可能性、經費負擔等因素後,決定提出智慧財產權申請之案件,應以本院為申請人,所需各項費用,由本院負擔為原則。但在有權益收入時,由創作人所屬單位及創作人所屬實驗室,依第七條第四項相關規定共同負擔費用。
本院經前項評估後決定不提出智慧財產權申請之案件,得同意創作人以本院名義代為提出申請,並依下列方式辦理後續程序:
一、創作人應負擔申請所需各項費用及取得權利後之維護費用,並於第三人有意洽談技術之移轉或使用之授權時,即時通知本院。
二、智慧財產權申請獲准時,創作人應即時通知本院,由智財技轉處確認其權利範圍與依第一項申報之研發成果揭露範圍是否一致,並就其市場價值及應用潛力為評估後,提送研管會審議。研管會應依其市場價值、應用潛力及效益決議是否補償或分擔創作人支出費用,並決定授權推廣事務及權益收入分配比例等相關事項。
三、本院於有權益收入並辦理分配時,除依第七條第一項提撥分配予國庫或資助機關之部分外,其餘收入之分配比例應按前款研管會決議辦理。
歸屬本院之智慧財產權,依法應繳納年費或維持費者,於繳費五年後未實施移轉或授權,本院參酌創作人或其所屬單位意見,得為下列之處置:
一、繼續或終止繳納年費或維持費。
二、將權利以有償或無償方式讓與創作人或第三人。
屬於本院研發成果權益收入,應以扣除必要之衍生費用後之淨收入,提撥分配百分之二十予國庫或資助機關。
除前項提撥分配外,創作人、創作人所屬單位或實驗室同意參與並受領權益收入分配者,得依下列方式為之:
一、依創作人意願,至多分配淨收入之百分之四十。
二、依創作人所屬單位及實驗室意願,至多各分配淨收入之百分之十。但因應國家生技研究園區及南部院區發展政策,並經本院同意者,不在此限。
本院研發成果之權益收入依前二項提撥分配後所餘者歸屬於本院。
前三項所稱權益收入,包括授權金、權利金、價金、股權、材料移轉收入或其他權益;衍生費用之項目(不含專利申請及維護費,主要如匯兌費用),由智財技轉處簽報院長核定。專利申請及維護費用,由本院負擔百分之五十,創作人所屬單位及實驗室各負擔百分之二十五。但所屬單位及實驗室之負擔以依第二項提撥分配後剩餘者為限。
創作人所屬實驗室之權益收入,於提撥分配時,如創作人已未任職於本院,該收入應分配予管轄該實驗室之單位。
創作人之權益收入得分配予其相關研究團隊;研究團隊之名單由創作人指定之。
第一項所定權益收入以外之權利或利益者,歸屬於本院。
於第五條第二項規定之情形,研發成果權益收入依法律規定或契約約定屬於本院者,準用第一項分配規定。
參與政府補助研究計畫之研發成果,依該補助計畫相關規定之建議,創作人、創作人所屬單位、實驗室及本院得不依第二項及第三項規定辦理權益分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