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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法官遴選辦法
前條第一項公開甄試,分筆試、書狀審查及口試。
司法院受理公開甄試之報名後,應就符合申請資格者辦理筆試。
筆試應試科目分為民事裁判擬作及刑事裁判擬作二科,每科以一百分為滿分。各科成績各占筆試總分百分之五十。
除前項所定筆試應試科目外,司法院得依法院業務需要指定加考一科或數科;必要時並得委託其他機關(構)辦理加考之試務工作。加考科目及成績占筆試總分之比例,由司法院於甄試四個月前公告之。
筆試成績按總分高低順序,以全程到考人數前百分之七十五為筆試通過人數參加書狀審查。但有一科為零分者,不得參加書狀審查。
前項計算通過人數如有小數,一律進位取其整數。應通過人數最後一名有同分者,一律參加書狀審查。缺考科目以零分計算。
司法院設審題評閱小組,負責筆試應試科目試題審查及筆試、書類(狀)審查評分標準之決定。
前項審題評閱小組委員,由司法院院長聘請副秘書長、民事廳廳長、刑事廳廳長、人事處處長、法官學院院長組成,並以副秘書長為主席。必要時得邀請命題法官或本會委員列席表示意見。
法官遴選辦法 (民國 111 年 02 月 14 日 )
具有本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一款所定曾實際執行律師業務三年以上且具擬任職務任用資格者,得參加司法院公開甄試轉任法官。
具有本法第五條第一項第四款、第五款所定資格者,得自行申請轉任法官。但同時具有前項所定資格者,同年度僅得擇一參加公開甄試轉任法官或自行申請轉任法官,不得重複參加。
具有本法第五條第三項第五款所定資格,且聲譽卓著或在專業領域有具體貢獻者(以下簡稱資深優良律師),得經司法院主動推薦轉任法官。
依前三項規定轉任法官者,必要時得視法院業務需要,按其專業分組進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