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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遴選律師、教授、副教授、助理教授轉任法院法官審查辦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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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廢
司法院遴選律師、教授、副教授、助理教授轉任法院法官審查辦法
第 14 條
教授、副教授、助理教授(以下簡稱學者)轉任法官依下列方式之一遴選
:
一、自行申請。
二、司法院主動遴選資深優良學者。
前項資深優良學者,係指曾任教授五年或副教授九年以上,且聲譽卓著或
在法律學術領域有具體貢獻者。
依第一項各款轉任者,其進用方式準用第四條第三項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