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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提供政府資訊收費標準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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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提供政府資訊收費標準
第 3 條
重製或複製政府資訊,依政府資訊重製或複製收費標準表(如附表),收取費用。
前項收費標準表未明定之項目,按重製或複製工本費,收取費用。
申請人自備手機、照相機或攝影機等設備,經機關同意翻拍或攝影政府資訊者,依前條規定收取費用。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提供政府資訊收費標準
(民國 112 年 10 月 27 日 )
第 2 條
閱覽、抄錄或攝影政府資訊,每二小時收取費用新臺幣二十元;不足二小時,以二小時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