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法條

法規名稱: 情報機關反制間諜工作辦法
情報機關依前條調閱之個人資料,不得作調閱目的以外之運用。
情報機關對於前項調閱之個人資料之保護、管理及銷毀等,應訂定相關作業規範。
情報機關反制間諜工作辦法 (民國 109 年 02 月 12 日 )
情報機關對違常人員採取之反制間諜工作,應經機關首長核定後,以秘密方式為之。
情報機關發覺違常人員涉嫌間諜行為時,得經機關首長核准,向其他政府機關(構)、單位調閱其相關個人資料。
前項取得之資訊,非經各該情報機關以書面同意,不得公開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