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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國家情報工作人員安全查核辦法
本辦法所稱定期查核,指受查核人於任用後,因其業務職掌範圍或執行專案任務,有接觸國家機密、軍事機密或國防秘密事項者,依機密等級之區分,而辦理之定期性安全查核。
前項定期查核之種類及接密權限區分如下:
一、甲種查核:得接觸國家機密、軍事機密或國防秘密屬「絕對機密」等級資訊之權限。
二、乙種查核:得接觸國家機密、軍事機密或國防秘密屬「極機密」等級資訊之權限。
三、丙種查核:得接觸國家機密、軍事機密或國防秘密屬「機密」等級資訊之權限。
第四條第一項所列之人員,其未任用或接觸前之安全查核,依丙種查核基準辦理;任用或接觸後依其實際接觸國家機密、軍事機密或國防秘密程度,另行辦理相對等級之查核。
國家情報工作人員安全查核辦法 (民國 109 年 02 月 12 日 )
安全查核之對象如下(以下稱受查核人):
一、情報機關所屬情報人員。
二、本法第三條第二項所稱視同情報機關,其主管有關國家情報事項範圍內之人員。
三、情報人員任用考試榜示後錄取人員。
四、情報機關規劃任用之情報人員及情報協助人員;規劃任用之情報協助人員於必要時,始進行安全查核。
五、派任、配屬或支援本機關,而有接觸本機關之國家機密、軍事機密或國防秘密者。
各情報機關得於必要時,查核前項受查核人之配偶、直系血親或同財共居之人員等有關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