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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國家情報工作人員安全查核辦法
第六條第一項第四款經濟狀況及財務資訊事項之判斷基準如下:
一、有安全上之顧慮,而應為不通過查核之情形:
(一)曾有無法償付金錢債務之前例。
(二)無力或不願償還債務。
(三)對薪資以外之金錢或財物來源無法解釋。
(四)與賭博、濫用藥物、酒精中毒或其他有安全顧慮之問題有關之財務問題。
二、可能降低安全顧慮而得排除前款各目之情況如下:
(一)無法償付金錢債務,係因家庭成員發生重大疾病、死亡及其他受查核人所能控制之情況。
(二)行為已超過二年。
(三)薪資以外之金錢或財物來源,係屬正當。
(四)已對債權人提出合理之償債計畫。
國家情報工作人員安全查核辦法 (民國 109 年 02 月 12 日 )
安全查核判斷基準項目如下:
一、對國家忠誠度。
二、受外國勢力影響。
三、品德、懲戒、行政懲處及犯罪資訊。
四、經濟狀況及財務資訊。
五、身體狀況資訊。
六、違反安全事件資訊。
各情報機關得就前項所列項目,蒐集受查核人下列資訊:
一、國籍、戶籍資訊。
二、刑事案件資訊。
三、行政懲戒或懲處資訊。
四、品德素行及內部考核資訊。
五、財稅、信用卡、銀行存款、債務及匯款紀錄等財務資訊。
六、醫療紀錄資訊。
七、心理測驗、科學儀器檢測資訊。
八、其他為確保情報工作安全之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