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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政府機關密碼統合辦法
密碼作業督導機關計分四大體系,其權責分工如下:
一、行政院外交國防法務處:督導行政院及所屬機關與受委託行使公權力之個人、法人或團體之密碼作業。但屬國防部及外交部者,不在此限。
二、外交部資訊及電務處:督導外交部及駐外館處與受委託行使公權力之個人、法人或團體之密碼作業。
三、國防部參謀本部通信電子資訊參謀次長室:督導國防部及所屬軍事機關、部隊、學校與受委託行使公權力之個人、法人或團體之密碼作業。但國家情報工作法第三條第一項第一款情報機關,不在此限。
四、主管機關密碼業務單位:督導前三款以外政府機關及第三款但書所列機關之密碼作業。
前項機關之權責如下:
一、依公務機密資訊維護需求,提出保密裝備運用規劃。
二、辦理密碼作業人員管制與教育訓練。
三、辦理密碼作業督考及獎懲。
四、辦理保密裝備申製、配發、補保與管制等事項。
五、輔導建立密碼作業安全防護。
六、其他密碼作業有關業務。
國家情報工作法 (民國 109 年 01 月 15 日 )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情報機關:指國家安全局、國防部軍事情報局、國防部電訊發展室、國防部軍事安全總隊。
二、情報工作:指情報機關基於職權,對足以影響國家安全或利益之資訊,所進行之蒐集、研析、處理及運用。應用保防、偵防、安全管制等措施,反制外國或敵對勢力對我國進行情報工作之行為,亦同。
三、情報人員:指情報機關所屬從事相關情報工作之人員。
四、情報協助人員:指具情報工作條件,知悉工作特性,由情報機關遴選並接受指導、運用協助從事情報工作,經核准有案之人員。
五、資訊:指以文書、圖畫、照片、磁碟、磁帶、光碟、微縮片、積體電路晶片等媒介物及其他得以讀、看、聽或以技術、輔助方法理解之任何紀錄內訊息。
六、間諜行為:指為外國勢力、境外敵對勢力或其工作人員對本國從事情報工作而刺探、收集、洩漏或交付資訊者。
海洋委員會海巡署、國防部政治作戰局、國防部憲兵指揮部、國防部參謀本部資通電軍指揮部、內政部警政署、內政部移民署及法務部調查局等機關(構),於其主管之有關國家情報事項範圍內,視同情報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