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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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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機關密碼統合辦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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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政府機關密碼統合辦法
第 4 條
主管機關、密碼督導或使用機關為執行前條之業務,得委託個人、法人或團體辦理之。密碼督導或使用機關並應循密碼作業督導體系報請主管機關同意後,始得逐級授權。
前項受委託行使公權力之個人、法人或團體,於委託範圍內,視為政府機關。
政府機關密碼統合辦法
(民國 108 年 10 月 24 日 )
第 3 條
主管機關統合政府機關密碼工作有關業務之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