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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監察院處務規程
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
本規程一百零九年三月十六日修正發布之條文,除第二十三條第六款自監察院國家人權委員會組織法施行之日施行外,餘自一百零九年一月十日施行。
監察院處務規程 (民國 112 年 08 月 24 日 )
工作會報由下列人員組織之:
一、秘書長。
二、副秘書長。
三、各處處長。
四、各室主任。
五、各委員會主任秘書。
六、國家人權委員會執行秘書。
七、法規研究委員會及訴願審議委員會執行秘書。
八、其他經秘書長指定之人員。
工作會報於必要時得通知有關人員列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