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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考試院及所屬機關訴願審議委員會審議規則
合於管轄之訴願事件,應先作法定程式之審查,程式不合依訴願法第六十二條規定通知訴願人補正者,應載明於文到之次日起二十日內補正。

訴願法 (民國 101 年 06 月 27 日 ) EN
受理訴願機關認為訴願書不合法定程式,而其情形可補正者,應通知訴願人於二十日內補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