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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行政訴訟裁判費以外必要費用徵收辦法
計算前條交通、住宿及雜費,被提解人一人,列計提解人員二名;同一提解地點每增加被提解人一人,加計提解人員一名。但提解法院得視實際需要增減提解人員人數。
以法院所屬車輛辦理提解,應加計司機一名為提解人員;執行時間逾一日者,得再加計司機一名。
行政訴訟裁判費以外必要費用徵收辦法 (民國 112 年 05 月 10 日 )
提解人員之交通、住宿及雜費、被提解人之交通費,除本標準另有規定外,比照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之規定徵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