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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地方法院及其分院處務規程
本規程第二十七條於公證處準用之。
地方法院及其分院處務規程 (民國 112 年 06 月 17 日 )
民事、刑事庭法官每屆月終,應將本月份案件收結情形及遲延、視為不遲延案件未結原因,列表分送庭長、院長核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