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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自由貿易港區申請設置辦法 EN
第四條第二款營運計畫書之內容,應包含下列事項:
一、自由港區之營運組織。
二、自由港區之營運構想。
三、自由港區貨棧之設置。
四、招商計畫及未來經營特色。
自由貿易港區申請設置辦法 (民國 111 年 08 月 17 日 ) EN
依本條例第六條或第七條第一項規定申請設置自由港區者,應檢具下列文件一式八份,以書面向前條受理機關提出申請:
一、可行性規劃報告。
二、營運計畫書。
三、投資財務計畫。
四、位置圖、地籍圖、土地清冊、土地登記簿謄本、土地使用分區及編定類別證明。
五、申請人非土地所有權人時,應檢附土地使用同意書。
六、土地區位屬第二條第一項第二款至第五款之一,且需向土地主管機關申請劃設編定為適當用地者,其已提出申請之證明文件。
七、依「開發行為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細目及範圍認定標準」規定,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之自由港區開發者,其通過環評之證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