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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國家資通安全研究院設置條例 EN
本院置院長一人,應具資通安全或管理相關經驗,負責本院營運及管理業務之執行,由董事長提請董事會通過後聘任之;解聘時,亦同。院長依本院規章、董事會之決議及董事長之授權,執行本院業務,並督導所屬人員。
院長初任年齡不得逾六十五歲,任職期間年滿七十歲者,應即更換。但有特殊考量,經行政院核准者,不在此限。
第十四條、第十八條第一項至第四項、第二十條第二項、第三項、第二十五條第六款有關董事及董事長之規定,於院長準用之。
國家資通安全研究院設置條例 (民國 111 年 01 月 19 日 ) EN
董事、監事相互間,不得有配偶及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之關係。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聘任為董事、監事:
一、受監護宣告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
二、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判決確定,而未受緩刑之宣告。
三、受破產宣告或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經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尚未復權。
四、褫奪公權尚未復權。
五、第二十一條安全查核未通過或拒絕接受查核。
董事、監事有前項情形之一或無故連續不出席、列席董事會會議達三次者,應予解聘。
董事、監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得予解聘:
一、行為不檢或品行不端,致影響本院形象,有確實證據。
二、工作執行不力或怠忽職責,有具體事實或違反聘約情節重大。
三、當屆之本院年度績效評鑑連續二年未達監督機關所定標準。
四、違反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之情事,有確實證據。
五、就主管事件,接受關說或請託,或利用職務關係,接受招待或餽贈,致損害公益或本院利益,有確實證據。
六、非因職務之需要,動用本院財產,有確實證據。
七、違反第十四條或第十五條第一項利益迴避規定,有確實證據。
八、其他有不適任董事、監事職位之行為。
前項各款情形,監督機關於解聘前,應給予當事人陳述意見及申辯之機會。
本院董事、監事之遴聘、解聘、補聘之方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監督機關定之。
本院進用之人員,依本院人事管理規章辦理,不具公務人員身分;其權利義務關係,應於契約中明定。
董事、監事之配偶及其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不得擔任本院總務、會計及人事職務。
董事長不得進用其配偶及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擔任本院職務。
監督機關對本院之監督權限如下:
一、發展目標及計畫之核定。
二、規章、年度業務計畫與預算、年度執行成果及決算報告書之核定或備查。
三、財產及財務狀況之檢查。
四、業務績效之評鑑。
五、董事、監事遴聘、解聘之建議。
六、董事、監事於執行業務違反法令時,得為必要之處分。
七、本院有違反憲法、法律、法規命令時,予以撤銷、變更、廢止、限期改善、停止執行或其他處分。
八、自有不動產處分或其設定負擔之核可。
九、其他依法律所為之監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