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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南市政府組織規程
法條
友善列印
法條
法規名稱:
廢
臺南市政府組織規程
第 6 條
本府設下列各處、委員會,分別掌理下列事項:
一、秘書處:掌理機要業務、檔案管理、印信、文書、庶務、廳舍修繕與
維護、採購企劃及管理、採購稽核及申訴調解等事項。
二、財政處:掌理財務行政、稅務行政、公產、公債、公庫、庫款支付、
出納、基金、地方金融及菸酒管理等事項。
三、法制處:掌理法制、國家賠償及訴願審議等事項。
四、新聞及國際關係處:掌理新聞聯繫、公共關係、城市企劃行銷、城市
外交、廣電影視管理及數位傳播等事項。
五、民族事務委員會:掌理原住民及客家事務等事項。
六、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掌理施政計畫、研究發展、管制考核及為民服
務等事項。
前項各處、委員會職掌內容,除法令另有規定者外,必要時得依地方行政
機關組織準則第八條規定調整之。
地方行政機關組織準則
(民國 107 年 12 月 05 日 )
第 8 條
地方行政機關具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予調整或裁撤:
一、階段性任務已完成或政策已改變者。
二、業務或功能明顯萎縮或重疊者。
三、管轄區域調整或裁併者。
四、職掌以委託或委任方式辦理較符經濟效益者。
五、經專案評估績效不佳應予裁併者。
六、業務調整或移撥至其他機關或單位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