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法條

法規名稱: 行政院功能業務與組織調整條例 EN
原機關依前條第一項規定予以精簡、整併、改隸、改制或業務調整移撥其他機關,其管轄權已依組織法規或前條第二項及第四項所定暫行組織規程加以變更,相關之業務法規未及配合修正時,由行政院逕行公告變更管轄之事項;其屬原機關精簡者,行政院於必要時並得以命令停止其精簡部分業務之辦理。
原機關依前條第一項規定予以裁撤,相關業務法規未及配合修正時,該機關所掌理之事項,由行政院以命令停止其全部或一部之辦理。
行政院功能業務與組織調整條例 (民國 110 年 12 月 29 日 ) EN
原機關應依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行政院組織法修正條文及業務職掌檢討,予以精簡、整併、改隸、改制、裁撤或業務調整移撥其他機關。
依前項規定設立之各部、委員會及所屬各級行政機關(以下簡稱新機關)之組織法規,未修正或制(訂)定者,應訂定新機關暫行組織規程及編制表,不適用原機關組織法規。
第一項業務調整移撥其他機關者,原機關組織法規除相關掌理事項及編制員額,由行政院以命令調整外,仍繼續適用之。
原屬中央機關改隸或業務調整移撥地方政府,其組織法規未修正或制(訂)定前,得由權責機關訂定暫行組織規程及編制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