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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監察院組織法 EN
監察院會議由院長、副院長及監察委員組織之,以院長為主席。
中華民國憲法 (民國 36 年 01 月 01 日 ) EN
監察院設院長、副院長各一人,由監察委員互選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