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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行政法院組織法 EN
高等行政法院高等行政訴訟庭管轄事件如下:
一、不服訴願決定或法律規定視同訴願決定,依行政訴訟法第一百零四條之一第一項本文提起之通常訴訟程序事件。但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二、依行政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七條之十八提起之都市計畫審查程序。
三、不服高等行政法院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一審判決而上訴之事件。
四、不服高等行政法院地方行政訴訟庭裁定而抗告之事件。
五、其他依法律規定由高等行政法院高等行政訴訟庭管轄之事件。
高等行政法院地方行政訴訟庭管轄事件如下:
一、不服訴願決定或法律規定視同訴願決定,依行政訴訟法第一百零四條之一第一項但書提起之通常訴訟程序事件。
二、適用行政訴訟法簡易訴訟程序之事件。
三、交通裁決事件。
四、收容聲請事件。
五、其他依法律規定或經司法院指定由高等行政法院地方行政訴訟庭管轄之事件。

行政訴訟法 (民國 111 年 06 月 22 日 ) EN
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二十六、第七十九條至第八十五條、第八十七條至第九十四條、第九十五條、第九十六條至第一百零六條、第一百零八條、第一百零九條之一、第一百十一條至第一百十三條、第一百十四條第一項、第一百十四條之一及第一百十五條之規定,於本節準用之。

人民、地方自治團體或其他公法人認為行政機關依都市計畫法發布之都市計畫違法,而直接損害、因適用而損害或在可預見之時間內將損害其權利或法律上利益者,得依本章規定,以核定都市計畫之行政機關為被告,逕向管轄之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宣告該都市計畫無效。
前項情形,不得與非行本章程序之其他訴訟合併提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