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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中央研究院研究中心組織規程
研究中心置主任一人,其人選由院長委請各研究中心學諮會或特派之聘任小組推薦二至四位候選人中聘任之。若有實際需要時,再由院長徵詢中心內助研究員、副研究員、研究員及特聘研究員之意見後聘任之。
研究中心主任須為本院特聘研究員或專任研究員。
研究中心設立後,其主任之聘任,準用中央研究院研究所組織規程第三條第一項之規定。
研究中心置副主任一至二人,由研究中心主任自本院專任研究員或副研究員中推薦,報請院長聘任之。
研究中心下轄之專題中心各置執行長一人,由研究中心主任自各專題領域之本院研究員中推薦,報請院長聘任之。
研究中心主任之任期三年,連聘得連任,以連任一次為原則。但因業務發展需要,經院長委請該研究中心學諮會或特派之聘任小組建議,由院長認可者,得再連任一次。副主任任期不得跨越主任之任期。專題中心執行長之任期二年,得連任。
研究中心下轄之研究計畫各置召集人一人,由研究中心主任自各研究計畫之本院研究人員中推薦,報請院長聘任之,任期二年,得連任,為無給職。
中央研究院研究所組織規程 (民國 109 年 05 月 13 日 )
研究所置所長一人,其人選由院長委請各該研究所學術諮詢委員會(以下簡稱學諮會)或特派之聘任小組推薦二至四位候選人,再由院長徵詢所中助研究員、副研究員、研究員及特聘研究員之意見後聘任之。所長綜理所內行政及學術事宜。
研究所所長須為該所特聘研究員或專任研究員。
所長之任期為三年,連聘得連任,以連任一次為原則。但因業務發展需要,經院長委請該所學諮會或特派之聘任小組建議,由院長認可者,得再連任一次。
研究所得因需要,置副所長一至二人,由所長就該所專任研究員或副研究員中推薦,報請院長聘任之,其任期不得跨越所長之任期。
研究所籌備處置處主任一人,其資格準用第二項之規定;其任期準用第三項之規定。
研究所籌備處得因需要,置副主任一至二人,其資格及任期準用第四項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