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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動員戡亂時期臨時條款
六、動員戡亂時期,總統得依下列規定,訂頒辦法充實中央民意代表機構
,不受憲法第二十六條、第六十四條及第九十一條之限制:
(一)在自由地區增加中央民意代表名額,定期選舉,其須由僑居國外國
民選出之立法委員及監察委員,事實上不能辦理選舉者,得由總統
訂定辦法遴選之。
(二)第一屆中央民意代表,係經全國人民選舉所產生,依法行使職權,
其增選、補選者亦同。
大陸光復地區次第辦理中央民意代表之選舉。
(三)增加名額選出之中央民意代表,與第一屆中央民意代表,依法行使
職權。
增加名額選出之國民大會代表,每六年改選,立法委員每三年改選
,監察委員每六年改選。
中華民國憲法 (民國 36 年 01 月 01 日 ) EN
國民大會以左列代表組織之:
一 每縣市及其同等區域各選出代表一人,但其人口逾五十萬人者,每增加五十萬人,增選代表一人。縣市同等區域以法律定之。
二 蒙古選出代表,每盟四人,每特別旗一人。
三 西藏選出代表,其名額以法律定之。
四 各民族在邊疆地區選出代表,其名額以法律定之。
五 僑居國外之國民選出代表,其名額以法律定之。
六 職業團體選出代表,其名額以法律定之。
七 婦女團體選出代表,其名額以法律定之。
國民大會代表每六年改選一次。
每屆國民大會代表之任期,至次屆國民大會開會之日為止。
現任官吏不得於其任所所在地之選舉區當選為國民大會代表。
總統缺位時,由副總統繼任,至總統任期屆滿為止。總統、副總統均缺位時,由行政院院長代行其職權,並依本憲法第三十條之規定,召集國民大會臨時會,補選總統、副總統,其任期以補足原任總統未滿之任期為止。總統因故不能視事時,由副總統代行其職權。總統、副總統均不能視事時,由行政院院長代行其職權。
總統於任滿之日解職,如屆期次任總統尚未選出,或選出後總統、副總統均未就職時,由行政院院長代行總統職權。
行政院院長代行總統職權時,其期限不得逾三個月。
立法院立法委員,依左列規定選出之:
一 各省、各直轄市選出者,其人口在三百萬以下者五人,其人口超過三百萬者,每滿一百萬人增選一人。
二 蒙古各盟旗選出者。
三 西藏選出者。
四 各民族在邊疆地區選出者。
五 僑居國外之國民選出者。
六 職業團體選出者。
立法委員之選舉及前項第二款至第六款立法委員名額之分配,以法律定之。婦女在第一項各款之名額,以法律定之。
立法委員之任期為三年,連選得連任,其選舉於每屆任滿前三個月內完成之。
監察院設監察委員,由各省市議會,蒙古西藏地方議會及華僑團體選舉之。其名額分配,依左列之規定:
一 每省五人。
二 每直轄市二人。
三 蒙古各盟旗共八人。
四 西藏八人。
五 僑居國外之國民八人。
監察委員之任期為六年,連選得連任。
國民大會組織法 (民國 94 年 05 月 27 日 )
國民大會以依法選出之國民大會代表組織之。
中華民國總統府組織法 (民國 99 年 09 月 01 日 ) EN
總統依據憲法行使職權,設總統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