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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動員戡亂時期臨時條款
四、動員戡亂時期本憲政體制授權總統得設置動員戡亂機構,決定動員戡
亂有關大政方針,並處理戰地政務。
中華民國憲法 (民國 36 年 01 月 01 日 ) EN
中華民國領土,依其固有之疆域,非經國民大會之決議,不得變更之。
總統為國家元首,對外代表中華民國。
總統統率全國陸海空軍。
總統缺位時,由副總統繼任,至總統任期屆滿為止。總統、副總統均缺位時,由行政院院長代行其職權,並依本憲法第三十條之規定,召集國民大會臨時會,補選總統、副總統,其任期以補足原任總統未滿之任期為止。總統因故不能視事時,由副總統代行其職權。總統、副總統均不能視事時,由行政院院長代行其職權。
總統於任滿之日解職,如屆期次任總統尚未選出,或選出後總統、副總統均未就職時,由行政院院長代行總統職權。
行政院院長代行總統職權時,其期限不得逾三個月。
中華民國總統府組織法 (民國 99 年 09 月 01 日 ) EN
總統依據憲法行使職權,設總統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