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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法官解釋(舊制)

法規名稱: 動員戡亂時期臨時條款
四、動員戡亂時期本憲政體制授權總統得設置動員戡亂機構,決定動員戡
亂有關大政方針,並處理戰地政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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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字號:
解釋日期:
民國 82 年 02 月 25 日
解釋文:
憲法為國家根本大法,其修改關係憲政秩序之安定及國民之福祉至鉅 ,應使國民預知其修改之目的並有表達意見之機會。國民大會臨時會係依 各別不同之情形及程序而召集,其非以修憲為目的而召集之臨時會,自不 得行使修改憲法之職權,本院釋字第二十九號解釋應予補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