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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法官解釋(舊制)

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憲法 EN
審計長應於行政院提出決算後三個月內,依法完成其審核,並提出審核報告於立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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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字號:
解釋日期:
民國 83 年 07 月 08 日
解釋文:
依中華民國憲法第一百零四條設置於監察院之審計長,其職務之性質 與應與應隨執政黨更迭或政策變更而進退之政務官不同。審計部組織法第 三條關於審計長任期為六年之規正,旨在確保其職位之安定,俾能在一定 任期中,超然獨立行使職權,與憲法並無牴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