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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

法規名稱: 民法 EN
因被詐欺或被脅迫而結婚者,得於發見詐欺或脅迫終止後,六個月內向法院請求撤銷之。
1.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70 年 03 月 18 日
要旨:
身心健康為一般人選擇配偶之重要條件,倘配偶之一方患有精神病,時癒 時發,必然影響婚姻生活,故在一般社會觀念上,應認有告知他方之義務 ,如果被上訴人將此項婚姻成立前已存在之痼疾隱瞞,致上訴人誤信被上 訴人精神正常,而與之結婚,即難謂上訴人非因被詐欺而為結婚。
2.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21 年 01 月 01 日
要旨:
當事人之一方於結婚時雙目失明未先通知他方者,他方祇得以因被詐欺而 結婚為理由請求撤銷,不得據以請求離婚。
3.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20 年 01 月 01 日
要旨:
父母為未成年子女所訂婚約未經其子女追認,自無拘束該子女之效力,如 本於此項婚約以不正方法使其踐行者,縱使有成婚之事實,亦不得謂該婚 姻已合法成立。
4.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19 年 01 月 01 日
要旨:
結婚出於強迫僅為撤銷婚姻之原因,究不足據為應行離婚之理由。
5.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18 年 01 月 01 日
要旨:
婚約業經合法成立,雖因結婚之期未經協定致有強娶之事,惟成婚後苟已 相安,固不得於事後藉此為請求離異之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