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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

法規名稱: 民法 EN
(刪除)
1.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29 年 03 月 26 日
要旨:
(一)結婚違反民法第九百八十條之規定者,除當事人已達該條所定年齡 或已懷胎者外,當事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得向法院請求撤銷,此在民 法第九百八十九條規定甚明,是未達結婚年齡人之結婚,雖曾得法 定代理人之同意,當事人亦得請求撤銷。 (二)民法第九百九十條但書,所謂結婚後已逾一年者不得請求撤銷,專 指法定代理人,就違反民法第九百八十一條規定之結婚請求撤銷時 而言,當事人就違反民法第九百八十條規定之結婚請求撤銷時,自 不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