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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民用航空法 EN
禁航區、限航區及航空站或飛行場四周之一定距離範圍內,禁止從事遙控無人機飛航活動;航空站或飛行場四周之一定距離範圍由民航局公告之。
前項範圍外距地表高度不逾四百呎之區域,由直轄市、縣(市)政府依公益及安全之需要,公告遙控無人機活動之區域、時間及其他管理事項。但相關中央主管機關認有禁止或限制遙控無人機飛航活動之需要者,得提請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政府公告之,直轄市、縣(市)政府應配合辦理。
政府機關(構)、學校或法人執行業務需在第一項範圍之區域從事遙控無人機飛航活動,應申請民航局會商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同意後,始得為之。
政府機關(構)、學校或法人執行業務需在第二項公告之區域、時間及其他管理事項外從事遙控無人機飛航活動,應申請直轄市、縣(市)政府會商相關中央主管機關同意後,始得為之。
未經同意進入第一項禁航區、限航區活動之遙控無人機,由禁航區、限航區之管理人採取適當措施予以制止或排除;必要時,得通知民航局會同警察機關取締。
未經同意進入第一項航空站或飛行場四周之一定距離範圍內活動之遙控無人機,由航空站、飛行場之經營人、管理人會同航空警察局取締;必要時,並得洽請有關機關協助執行。
未經同意於第二項公告之區域、時間及其他管理事項外活動之遙控無人機,由直轄市、縣(市)政府取締;必要時,得洽請警察機關協助取締。但未經同意進入政府機關(構)區域之遙控無人機,政府機關(構)可採取適當措施予以制止或排除。
民用航空法 (民國 112 年 06 月 28 日 ) EN
遙控無人機之所有人或操作人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由民航局廢止其操作證,並處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沒入遙控無人機:
一、違反第九十九條之十三第一項規定,於禁航區、限航區及航空站或飛行場四周之一定距離範圍內從事飛航活動。
二、違反第九十九條之十四第一項第一款規定,逾距地面或水面高度四百呎從事飛航活動。
遙控無人機之所有人或操作人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禁止其活動,並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情節重大者,並得沒入遙控無人機:
一、違反第九十九條之十第二項規定,未領有操作證而操作遙控無人機。
二、違反第九十九條之十五第三項規定,未投保或未足額投保責任保險而從事遙控無人機活動。
遙控無人機之所有人或操作人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禁止其活動,並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情節重大者,並得沒入遙控無人機:
一、違反第九十九條之十第一項有關遙控無人機註冊或標明註冊號碼之規定。
二、違反第九十九條之十三第二項有關直轄市、縣(市)政府公告之區域、時間及其他管理事項之規定。
三、違反第九十九條之十四第一項第二款至第十款有關遙控無人機飛航活動應遵守之規定。
本條規定之處罰,除同時違反第九十九條之十三第一項或第九十九條之十四第一項第一款由民航局處罰外,由直轄市、縣(市)政府處罰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