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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所得稅法施行細則 EN
本法第一百十二條停止營業之處分,其期間應至納稅義務人履行本法規定之義務時為止。
所得稅法 (民國 113 年 08 月 07 日 ) EN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
納稅義務人逾限繳納稅款者,應加徵滯納金;逾三十日仍未繳納者,其為營利事業者,稽徵機關得停止其營業至納稅義務人繳納之日止。
前項應納稅款,應自滯納期限屆滿之次日起,至納稅義務人繳納之日止,依第一百二十三條規定之存款利率,按日加計利息,一併徵收。
本法所規定之停止營業處分,由稽徵機關執行,並由警察機關協助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