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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

法規名稱: 民法 EN
結婚違反第九百八十條之規定者,當事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得向法院請求撤銷之。但當事人已達該條所定年齡或已懷胎者,不得請求撤銷。
1.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33 年 06 月 16 日
要旨:
民法第九百八十九條但書,所謂已達第九百八十條所定年齡之當事人,包 括雙方而言,必雙方當事人於起訴時俱達結婚年齡,其撤銷請求權始行消 滅,若一方於起訴時已達結婚年齡,他方未達結婚年齡者,仍得請求撤銷 其結婚。
2.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33 年 02 月 18 日
要旨:
結婚撤銷權,是否因民法第九百八十九條但書,所謂當事人已達結婚年齡 而消滅,應以請求撤銷結婚之訴提起時為準,故將請求離婚之訴變更為請 求撤銷結婚之訴者,除其請求離婚之訴係以當事人未達結婚年齡為理由, 本應認為請求撤銷結婚之訴無所謂訴之變更外,應以變更原訴時為準,請 求離婚之訴提起時雖未達結婚年齡,而變更為請求撤銷結婚之訴時已達結 婚年齡者,仍應認其撤銷權為已消滅。
3.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32 年 12 月 21 日
要旨:
民法第九百八十九條但書所謂已達所定年齡云者,指在提起請求撤銷結婚 之訴之時而言。
4.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32 年 08 月 05 日
要旨:
民法第九百八十九條但書,所謂當事人已達九百八十條所定年齡,係指當 事人於請求撤銷結婚之訴提起時,已達結婚年齡而言,如起訴時未達結婚 年齡,縱令訴訟中已達結婚年齡,其已行使之撤銷權仍不因此而受影響。
5.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29 年 10 月 03 日
要旨:
結婚違反民法第九百八十條之規定者,在當事人已達該條所定年齡或已懷 胎前,關於當事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撤銷權之行使,並無期間之限制。
6.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29 年 03 月 26 日
要旨:
(一)結婚違反民法第九百八十條之規定者,除當事人已達該條所定年齡 或已懷胎者外,當事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得向法院請求撤銷,此在民 法第九百八十九條規定甚明,是未達結婚年齡人之結婚,雖曾得法 定代理人之同意,當事人亦得請求撤銷。 (二)民法第九百九十條但書,所謂結婚後已逾一年者不得請求撤銷,專 指法定代理人,就違反民法第九百八十一條規定之結婚請求撤銷時 而言,當事人就違反民法第九百八十條規定之結婚請求撤銷時,自 不適用。
7.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22 年 01 月 01 日
要旨:
法定代理人所有民法第九百八十九條之結婚撤銷權,不因其事前同意結婚 而受影響,此徵之同條認婚姻當事人有撤銷權之法意極為明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