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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

法規名稱: 民法 EN
結婚應以書面為之,有二人以上證人之簽名,並應由雙方當事人向戶政機關為結婚之登記。
1.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79 年 10 月 26 日
要旨:
民法第九百八十二條第二項,係就程序上移轉舉證責任所為之特別規定, 依程序從新之原則,不受修正後民法親屬編施行法第一條後段有關實體不 溯及既往規定之限制。
2.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51 年 03 月 10 日
要旨:
民法第九百八十二條所謂結婚應有公開之儀式,指結婚之當事人應行定式 之禮儀,使不特定人得以共聞共見認識其為結婚者而言,所謂二人以上之 證人,衹須有行為能力在場親見而願證明者為已足,不以證婚人為限。
3.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45 年 04 月 05 日
要旨:
日據時期婚姻之成立,並無如我國民法第九百八十二條所定要件之限制, 上訴人彼時既與被上訴人開始同居,於戶籍及身分證上登記為夫妻,有女 一,亦申報為兩造所生,是兩造婚姻在彼時即已合法成立,上訴人竟以此 項婚姻未依前開法條舉行公開儀式及二人以上證人之證明為詞,訴請確認 婚姻關係不存在,顯無可許。
4.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33 年 01 月 01 日
要旨:
某氏原為某甲所納之妾,其所稱某甲於妻已故後,曾在靈前賭咒永不再娶 一節,縱使非虛,但某甲既未與某氏舉行結婚之儀式,自不能即謂某氏已 取得妻之身分。
5.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33 年 01 月 01 日
要旨:
兩造間既未有合於法定方式之結婚,本不發生夫妻之關係,斷不能因戶口 冊上記載兩造為夫妻,遂認上訴人取得為被上訴人妻之身分。
6.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31 年 01 月 01 日
要旨:
結婚並不以書立婚帖為要件,被上訴人與甲結婚曾有公開之儀式,及二人 以上之證人,業經原審據乙丙等之證言予以認定,不容以婚帖未經當事人 簽名蓋章,指其結婚為無效。
7.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22 年 01 月 01 日
要旨:
夫於妻死亡後將妾扶正,如已具備結婚之要件,妾即取得妻之身分。
8.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20 年 01 月 01 日
要旨:
(一)婚姻成立係要式行為,必經習慣上一定之儀式。 (二)免除債務,須債權人向債務人表示免除其債務之意思,債之關係始 歸消滅。
9.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18 年 01 月 01 日
要旨:
男女婚姻須經雙方合意,尤須經過一定之婚姻儀式方能認為合法成立,否 則縱已同居,法律上仍不發生婚姻之效力。